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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禁令:网游直播保护权益的有力武器​——游戏《王者荣耀》诉“西瓜视频”APP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8-09 03:27:20
导读这是我们的“每天一份判决书”系列。这意味着你在每个工作日都能看到一份我们梳理的娱乐法判决书。目前我们分为五个类别: 影视、音乐、游戏、艺人和其他,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整理工作,真正为文娱行业输出更多的观…

这是我们的每天一份判决书系列。这意味着你在每个工作日都能看到一份我们梳理的娱乐法判决书。

目前我们分为五个类别:影视、音乐、游戏、艺人和其他,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整理工作,真正为文娱行业输出更多的观点和价值。

诉讼禁令:网游直播保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游戏《王者荣耀》诉西瓜视频APP直播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Yoyo

裁判要旨与启示

鉴于我国已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著作权人控制游戏直播这类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也应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时效性较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性,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计算和量化的损害。

此外,从游戏《用户协议》切入,基于合同法进行权益保护,也不妨是一个有效的维权思路。

案件简介

申请人(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

案件名称:原告腾讯成都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诉被告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优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行为保全申请

审理法院、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58号之一

腾讯成都公司是手游《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经腾讯成都公司授权,腾讯深圳公司运营及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并享有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未经申请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招募、组织主播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并获得巨额收益,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构成共同侵权。

同时,腾讯深圳公司亦运营《王者荣耀》的直播业务,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主观上具有攀附《王者荣耀》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吸引观众的故意,客观上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深圳公司直播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人认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立即制止将导致其损失无限扩大,难以弥补。故请求法院裁定:

1.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

2.优视公司在西瓜视频APP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之前,停止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

结论

(一)关于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

首先,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法院审查的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故只需要考量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效力是否稳定。

本案申请人腾讯成都公司、腾讯深圳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腾讯深圳公司是经腾讯成都公司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综上,本案中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稳定性较高。

其次,关于申请人是否有胜诉可能的问题。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将分别评析如下:

1、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

(1)涉案的游戏直播是游戏主播以游戏内容为载体,以网络直播平台为管道,面向公众直播游戏画面并且添加解说、通过弹幕文字和观众进行互动的行为。这一种新型的传播行为,显然并不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至第(十六)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具体的财产权控制范围内,与之可能相关的分项权利有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涉案的游戏直播是通过互联网对游戏进程的直播,既不是以无线方式进行的传播,也不是在接收到某一广播组织的无线传播后再进行的有线或无线的转播,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案的游戏直播是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显然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2)我国于2006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第1条规定,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该条约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控制以各种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鉴于我国已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著作权人控制游戏直播这类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也应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游戏直播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控制。

(3)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事由,利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阳光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西瓜视频上有直播《王者荣耀》游戏的行为。而且,根据该平台关于主播人员招募公告、利益分成、直播预告,以及对《王者荣耀》游戏主播人员排行和点评、打赏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平台上的《王者荣耀》直播并非游戏用户利用该网络平台的单方行为,而是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该平台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王者荣耀》游戏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

综上,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而优视公司运营的PP助手仅提供下载西瓜视频APP的服务,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王者荣耀》游戏直播,故其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较低。

2、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审理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量: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因涉案竞争行为受到损害、该竞争行为是否正当。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都涉及游戏行业,两者的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存在重合,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组织、招募游戏主播,在西瓜视频APP开设《王者荣耀》直播专栏进行商业性直播所吸引的用户和流量,除了部分知名主播的个人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王者荣耀》游戏本身精良的游戏设计、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广泛的知名度。而后者有赖于申请人在游戏研发测试、运营推广等方面的巨大投入。

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的研发、运营没有投入,在组织直播《王者荣耀》游戏获取商业利益时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抢占了涉案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市场竞争行为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必然会导致某一方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机会的丧失,其利益受到损害。但该损害后果的出现并不当然意味着该竞争行为不正当,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依据是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王者荣耀》游戏在《用户协议》多个条款中明确告知不得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利用任何第三方软件进行网络直播、传播等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无视这些协议内容,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游戏主播在西瓜视频APP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直播,使得大量主播违反《王者荣耀》的用户协议,擅自进行商业化直播,而上述被申请人运营的西瓜视频APP则从《王者荣耀》直播吸引的用户和流量获取商业利益。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通过上述行为可能损害申请人基于合同法所保护的权益,攫取《王者荣耀》游戏的直播市场和用户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的行为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优视公司运营的PP助手仅提供下载西瓜视频APP的服务,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王者荣耀》游戏直播,故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低。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首先,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计算和量化的损害。

其次,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持续组织直播涉案游戏,挤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再次,司法救济程序由于制度的设计,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而网络游戏及其直播时效性较强,市场生命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网络游戏及其直播的有效市场生命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关于利益平衡

申请人投资开发、运营的涉案《王者荣耀》游戏已经成为市场知名游戏,该游戏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申请人在游戏研发测试、运营推广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如上文所论述,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等特性,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计算和量化的损害。

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的研发、运营没有投入,在组织直播《王者荣耀》游戏获取商业利益时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对价。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并不涉及西瓜视频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故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西瓜视频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对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有限。

综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显然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的损害。

(四)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本案中,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没有证据显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并不涉及西瓜视频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也不存在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担保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腾讯成都公司、腾讯深圳公司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提供了5020万元人民币的全额担保。上述担保已经初步符合本案要求。

裁定结果

1、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期间不影响其为用户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2、驳回腾讯成都公司、腾讯深圳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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