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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玩家未经腾讯授权直播《王者荣耀》游戏,抖音火山版被判赔偿腾讯 800 万?

来源:网络 时间:2023-07-07 00:20:00
导读为什么游戏直播会涉及侵权?什么程度算「合理使用」?事件背景记者获悉,4月26日,因玩家未经腾讯授权直…

实际上这个案子并没有看上去的那么简单,而且所涉及的问题在法学界也早已有非常有分量的讨论。

比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王迁教授(对知识产权法有些了解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这个名字的分量)早在2016年就撰文讨论过这个问题,该文的摘要已经很鲜明地表达了观点及其理由:

对电子游戏的直播涉及向公众传播游戏中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判断未经许可的直播是否侵权,不应以是否影响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为依据,而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游戏画面的直播通常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因此具有转换性。同时游戏直播不会替代欣赏直播的用户对运行游戏的需要,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按照王迁教授的观点,游戏直播就是应该构成合理使用。原因在于游戏直播具有转换性,这里需要稍微解释下,

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我要写一篇文章评论一首诗的水平,为此我不得不全文引用该诗,如果我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即使没有学过法律,也知道这绝不合理。由此大家可以发现,《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24条(也就是合理使用条款)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一种“转换性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换句话说,“转换性使用”理论实际上是这两种情形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法理学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的问题就在于,它将“转换性使用”的两种最为传统和常见的情形规定为合理使用,但并没有预料到会有游戏直播行业的兴起。

不说别的游戏,就《王者荣耀》这种MOBA游戏的直播,其对游戏本身的“转换性使用”程度绝不弱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为它不是单纯地再现游戏里的视频、音乐,更多的是展示了玩家的操作、创意。

举重以明轻,既然《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三)款都构成合理使用,直播打《王者荣耀》凭什么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一般来说,游戏直播也并不会导致观看直播的观众不亲自去打游戏,相反,许多观众恰恰是看了直播后更想亲手玩儿了。所以游戏直播不仅不会压缩该游戏的市场,反而可能扩大其市场。

没有损害就谈不上保护。

因此,王迁教授的结论是,

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直播对于游戏中的影视作品可构成转换性使用,且难以形成市场替代,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

当然,如果我们直接看《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似乎找不到一条可以很好对应这种情况的规定,但立法总是滞后的,法律的恰当适用依赖于法律解释。实际上,我国法院早就开始有意识地将“转换性使用”视为合理使用,这在王迁教授的文章中也有提到。

目前这个案子才一审,取得这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事,一审法院受级别限制,肯定不敢作出过于激进的判决,所以这个案子如果上诉到最高院,不是没有反转的可能,这就要看字节跳动律师团的水平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倾向。

附上原文的万方链接: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王迁

知乎用户8lBi2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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