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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了个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9-21 14:36:24
导读网友爆料「羊了个羊」抄袭 3tiles,玩法一模一样,如何界定游戏抄袭?若情况属实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我这两天也在努力的玩了很多把【羊了个羊】,

网友爆料「羊了个羊」抄袭 3tiles,玩法一模一样,如何界定游戏抄袭?若情况属实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我这两天也在努力的玩了很多把【羊了个羊】,怎么也没通过第二关,和朋友聊天才知道可以通过观看视频广告和找微信好友帮忙能续一下命,的确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游戏。刚好在知乎上看到有网友在评论该游戏系抄袭了 《3 tiles》游戏。对此,我也搜索了相关新闻报道 如下——

济南时报

2022-09-15 10:10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济南日报社)官方帐号

随着游戏的爆火,#羊了个羊抄袭#的相关话题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称,《羊了个羊》疑似抄袭另一款游戏《3 tiles》称这两款游戏玩法一模一样。潇湘晨报记者在《羊了个羊》游戏界面发现,底部的功能键“撤回道具”“洗牌道具”与《3 tiles》中的“次撤销”“次洗牌”功能键功能基本一致。《3 tiles》的玩法也是将3张卡牌置于底部卡槽内即可完成消除,卡牌层层叠加。两款小游戏唯一的不同就是卡牌图案不同。

对此,中新经纬联系到北京简游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相关负责人否认“羊了个羊”抄袭“3tiles”。该负责人表示,“羊了个羊”游戏使用的是最基础的游戏玩法,如果“连成三个”的玩法就算抄袭,那这样的游戏也太多了,并表示公司不会对此理会,用户自然有自己的判断。

同时该负责人向中新经纬透露,“羊了个羊”的独立APP正在苹果商店审核阶段,具体上线日期还不清楚,游戏内容方面下一步将有一大波内容更新,包括游戏周边内容都会陆续加入其中。

天眼查App显示,“羊了个羊”关联公司北京简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注册资本约117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佳旭,经营范围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张佳旭、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其中,厦门雷霆网络为吉比特旗下公司。据简游科技2021年年报显示,其参保人数为7人。

值得一提的是,羊了个羊关联公司北京简游科技有限公司曾开发一款名为《解救大西瓜》软件,于2021年2月首次发布。该款游戏玩法与曾经同样爆火的小游戏《合成大西瓜》类似。“合成大西瓜游戏软件”由北京米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首次发布。

来源:@中新经纬、潇湘晨报

作为长期关注 互联网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我也查阅了相关的一些资料,对【羊了个羊】游戏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做一些简单的梳理,以期能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1. 网络游戏保护的相关权益

网络游戏是由各类元素共同组成的一个集合体,其中包括网络游戏的软件程序、游戏运行的界面(包括人物、服装、道具、地图等)、游戏的情节线索、游戏玩法设计等。

这些因素可以单独使用并构成权利客体的,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2. 网络游戏主张权益涉及的法律

网络游戏的权益纠纷,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案件事实,既可能是侵权纠纷,也可能是合同纠纷,需要依据游戏类别、形式、内容、运行方式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具体涉及的法律可能会涉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3. 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审查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构思、系统,仅保护以文字、美术、音乐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电子游戏的设计架构,包括游戏的主题、规则、玩法、情节等内容,一般情况下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① 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② 片头、片尾及过场音乐,主题歌、插曲等可以构成音乐作品;

③ 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④ 头、片尾及过场动画、视频等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依据广东省高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相关因素审查重点如下图所示——

(2)在先作品抗辩

游戏领域中相互借鉴情况广泛存在。在实践中,被告常常提出其使用的是在先游戏的内容,主张原告相关游戏作品并非其原创;当然,也存在被告确实在先完成创作的情况。

审查判断相关游戏内容是否在先完成创作,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

② 网络游戏的版本更新记录;

③ 网络游戏客户端安装文件的电子签名时间;

④ 来源于公开信息网络或媒体报道的相关网络游戏介绍视频、图文等的发布时间。

4.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审查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

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审查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应以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经营者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伦理为标准,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确定商业道德可参考以下因素:

① 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行业惯例;

② 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或自律公约;

③ 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技术规范;

④ 其他有参考价值的行业惯例、从业规范或自律公约。

其中,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是游戏创作过程的重要一环,游戏规则的可玩性决定着游戏作品的优劣与否,游戏规则设计创作过程中凝聚了游戏开发者的智慧,属于游戏的核心要素。游戏规则的设计为游戏中的玩家行为预留了边界,并决定了玩家行为在游戏中产生的效果,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思想和观念,理应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

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原告主张其网络游戏的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应重点审查该游戏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原告主张游戏图标、界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除审查相关游戏图标、界面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外,还应审查其是否作为包装、装潢使用,以及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游戏角色、装备、场景等游戏元素虽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但其单独或者组合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如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网络游戏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原告提交其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运营规模、下载数量、获奖情况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证明相关游戏元素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商业标识作用的,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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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认为游戏【羊了个羊】涉嫌抄袭的纠纷,我认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则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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