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小游戏 > 羊了个羊

知岸研究 | 盗版软件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22-11-08 01:13:57
导读2.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但免费对大众提供该破解版软件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论证逻辑严密,具体如下:青岛市版权局系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的检查,应当认…

原标题:知岸研究 | 盗版软件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软件逐渐成为人们工作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很多软件需要人们购买序列号或相关授权后才可以正常使用。这类软件价格不等,几百,几千,有的甚至高达上万元。对于普通人群或者学生来说,这是不愿或者无法承担的。更有甚者,一些外国人开发的软件,即使人们想购买正版,也没有途径去购买或注册。以上种种原因,促进了盗版软件的出现。盗版软件绝大部分为破解版软件,这类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避开软件开发者设置的各种技术限制措施,从而达到正常使用的目的。破解软件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也有相似规定。

本文针对破解版软件的破解者、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一、软件破解者作为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实施者,要根据其破解软件的目的和对破解版软件的处理来具体分析

1.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且没有将破解版软件对大众传播的,软件破解者可以进行合理使用抗辩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本应属侵权的行为,但法律为了促进知识传播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在使用条件和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在该特定条件下的使用,法律将其视为合理使用,而不再作为侵权行为对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可见,仅为个人学习和研究的,可以免于法律追究。

2.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但免费对大众提供该破解版软件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新浪博客用户“蓝魔之泪”在新浪博客平台上发布了【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下载链接及破解方法、说明等内容的涉案博客文章;通过下载链接并按说明步骤运行操作的结果显示,软件经破解后显示的多界面内容与涉案软件正常运行时显示的内容相同,且无须通过注册码注册即可使用,该用户未经求知公司许可发布、信息传播破坏技术措施软件的行为,侵害了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3.破解软件是为了对外销售的商业目的,或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的,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法院认为,两被告在WebDraw软件许可期限到期后,为了能继续使用软件,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软件的序列号,继续用于为公司客户提供名片的设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如翁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3]。被告翁某通过破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享有著作权的工业控制软件,复制、刻录成软件光盘,并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经过加工包装。再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破解版软件发往全国各地。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破解版软件的使用者,要根据其使用软件的目的来具体分析

1.使用破解版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不承担法律责任

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构成合理使用;使用破解版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同样构成合理使用。

2.使用破解版软件是为了实现商业目的,应当承担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所谓商业目的使用软件,是指软件最终用户使用软件是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其生产经营。但在此类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会提出员工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而使用的合理使用抗辩。

如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4]。被告辩称:被告的计算机中安装有可以替代涉案软件的软件,个别员工在计算机中私自安装了涉案软件。法院认为被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如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奥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纠纷案[5]。上诉人抗辩涉案计算机属公司员工个人所有,涉案软件安装目的为个人学习,而非公司商业性使用。二审法院认为,上海文化执法总队已在上诉人公司经营场所查实涉案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且曾用于上诉人公司项目,并且上诉人公司亦确认其经营中需要使用类似于涉案软件的功能,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公司经营场所计算机中安装的涉案软件系用于其生产经营。即使如上诉人公司抗辩所称的涉案计算机之物权属员工个人,也不能改变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系用于上诉人公司的经营,因此其不侵权抗辩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商业使用,查明破解版软件的实际用途是至关重要的,应避免仅仅从使用主体的性质(公司或个人)以及使用软件的终端所在地(公司或家庭)简单作出判断。即便是公司为员工配置的电脑,员工安装破解版软件用于个人学习和研究而不是用于公司分配的任务,公司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即便是员工个人购买的家庭用电脑,如果安装破解版软件是为了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也构成商业使用(但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

如欧特克公司与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论证逻辑严密,具体如下:青岛市版权局系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的检查,应当认为被检查的计算机为被告工作性使用;从被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被告为生产设计型企业,而AutoCAD系列软件主要应用于建筑设计、机械制造设计及动画设计等领域,因此,被告存在为商业目的使用该软件的可能性;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存有文件名为“28号线方案”、“g-1360-003-01.dwg”的以AutoCAD软件制作的文件,而这两份文件均为有针对性的设计图纸,而并非个人性质的学习研究文件。综上,法院大胆推定被告对AutoCAD系列软件的复制和使用行为的目的为商业性复制使用,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为破解版软件提供下载的网络服务商,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判断是否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红旗标准,即“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的,使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权利人通知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删除的,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明知或应知过错的,适用红旗标准,不管权利人有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如王某诉陈某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陈某某利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百度贴吧平台传播被诉侵权作品的链接,这一事实中,百度网讯公司是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链接指向百度网盘,陈某某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网盘中上传被诉侵权软件并供其他用户下载,这一事实中,百度网讯公司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认为:首先,陈某某贴吧的用户数量比较少,且陈某某发布链接的行为亦不属于明显侵权,显然百度网讯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或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其次,在收到王某的通知后,百度网讯公司当日即回复,且经过数次沟通后,百度网讯公司及时将违法的相关贴吧和网盘内容删除;故百度网讯公司不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而回到前面提到的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涉案博客文章不仅在标题标示“破解版【亲测可用】”,还在文章正文贴图说明软件破解前后区别,进行软件功能对比,提供软件下载安装链接,标示破解方法。经求知公司两次邮件通知,被告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至起诉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破解版软件的破解者、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大家严禁制作破解软件,谨慎使用破解版软件,养成购买正版软件的良好习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

[3]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227号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83号

[6]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4号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61号

作者简介: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704559159@qq.com

Top
加盟网